關于索爾維誤導文章的聲明
2021年7月6日,索爾維在其官網(www.solvay.com)發布標題為《中國知產復審庭就一專利無效案做出有利于索爾維的裁決》的文章(簡稱“誤導文章”)。為澄清索爾維誤導文章中存在的不實內容和誤導性論述,我公司嚴正聲明如下:
一、索爾維與我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概述
2020年4月8日,索爾維特殊聚合物意大利有限公司(簡稱“索爾維”)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我公司的Zheflon? FL2100 PVDF產品侵犯其專利號為ZL200880019571.2、名稱為偏二氟乙烯共聚物的專利權(簡稱“涉案專利”),案號為(2020)粵73知民初722號(簡稱“722號案”)。
2020年6月23日,我公司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涉案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21年2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80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簡稱“無效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2021年3月22日,我公司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無效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該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正在審理過程中,因此該無效決定并未生效。
2021年8月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將對722號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審理。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對我公司是否侵犯索爾維涉案專利作出任何決定,僅對無效宣告作出無效決定,且無效決定尚未生效
索爾維在其誤導文章中稱:“2021年2月2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浙江孚諾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某聚偏二氟乙烯(PVDF)材料的專利,尤其是專門用作電池中的粘合劑或隔膜及其組件的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專利無效案做出有利于索爾維的裁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宣告審查中僅對涉案專利是否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審查,根本不會涉及任何專利侵權的審查,更不會對孚諾林是否侵害涉案專利作出任何“裁決”。因此,該誤導文章的上述論述嚴重不符合事實。
而且,我公司已針對上述無效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該行政訴訟還在審理過程中。該無效決定是否生效,取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會維持該無效決定。我公司認為,該無效決定是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該無效決定。索爾維在誤導文章中稱“該專利的有效性已最終確定”,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索爾維在誤導文章中以嚴重不符合事實的論述誤導我公司的客戶和相關公眾,是商業詆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我公司并未侵害索爾維的專利權,誤導文章的表述具有誤導性
索爾維在誤導文章中稱:“索爾維將尋求禁令,禁止孚諾林使用侵權的PVDF材料,并將尋求侵權賠償……索爾維將幫助其客戶應對由于孚諾林面臨相應合規風險而導致的任何困難。”首先,我公司的PVDF產品是自主研發的,具備優良的性能,該產品并未侵犯索爾維的涉案專利權。其次,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2021年8月6日才第一次開庭審理722號案,沒有任何裁判文書認定我公司侵害索維爾的專利權。誤導文章關于索爾維尋求禁令和幫助客戶應對由于我公司面臨合規風險而導致的困難的論述,具有明顯的誤導性,企圖讓我公司的客戶和相關公眾認為我公司侵犯了索爾維的涉案專利,構成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
四、誤導文章存在多處謬誤,是索爾維的不正當競爭手段
誤導文章中存在多處謬誤。第一,無效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而不是其所稱的“中國知產復審庭”。第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可能在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對是否侵害涉案專利權作出審查,更不可能在無效決定中對我公司是否侵犯索爾維涉案專利作出有利于索爾維的“裁決”。第三,我公司已經對無效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該無效決定尚未生效,而索爾維卻表示“該專利的有效性已最終確定”。索爾維之所以發布該錯漏百出的誤導文章,目的是對我公司進行商業詆毀,影響我公司的正常業務發展。我公司和索爾維在PVDF產品上是直接競爭對手,且我公司的產品具備優良的性能,贏得了廣大客戶的認可,我公司也即將進一步擴大產能。索爾維通過誤導文章來對我公司進行商業詆毀,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公司保留依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追究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聲明
浙江孚諾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